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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交付劇本成果后合同解除,為何存在退還全部酬金的情形?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關系中,編劇為委托方提供智力勞動,勞動成果凝結為劇本成果。履行期間若編劇向委托方交付過劇本成果,說明編劇已經履行過合同,有權獲得相應的酬金,但也存在合同解除時,編劇雖創(chuàng)作并交付劇本,但仍需退還已收取的全部酬金的情形。
2021年11月24日,甲與編劇乙簽訂《劇本委托修改合同》,甲委托乙對甲出品的電視劇劇本進行修改,酬金為150萬元。關于劇本的修改及酬金支付進度,合同約定:1、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甲向乙支付酬金40萬元整作為首期款。2、乙收到首期款項后立刻開始劇本第一階段修改工作,并應當盡可能于30日內(預計為2021年12月21日以前)完成該片劇本第一集至第十集的修改稿呈交甲,甲審核確認通過后支付酬金20萬元整。3、乙收到甲第二筆酬金后開始劇本第二階段修改工作,乙應當于30日內(預計為2022年1月21日以前)完成該片劇本第十一集至第二十集的修改稿并呈交甲,甲審核確認通過后支付酬金20萬元整;4、乙應在收到甲第三筆酬金后開始劇本第三階段修改工作,乙應當于30日內(預計為2022年2月21日以前)完成該片劇本第二十一集至第三十集的修改稿并呈交甲,甲審核確認通過后支付酬金20萬元整。關于違約責任,約定:如乙未能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進度完成劇本修改超過五個工作日或中途無故停止修改,視為乙根本性違約,甲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乙已交付的劇本素材版權歸甲所有,乙應退還甲已經支付的酬金并向甲支付酬金總額30%的違約金。簽約后,甲向乙支付首期款40萬元。2021年12月11日,乙向甲交付了第一至五集的劇本修改稿。2021年12月13日,甲向乙發(fā)送審核意見,提出修改要求;2022年1月24日,甲要求乙在2022年2月4日前交付前三集的二次修改版。2022年1月31日,乙向甲交付了第一至三集的劇本的第二次修改稿。2022年2月8日,甲回復乙:“劇本我看了,我覺得思路跟我想的比較一致,我覺得就按這個思路來寫?!贝撕螅覜]有再提交劇本稿。甲向乙發(fā)送解除通知,并要求乙退還已收取的40萬酬金。乙是否應該向甲退還已收取的40萬酬金?
甲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提出退還40萬酬金的主張也是基于合同約定的解除法律后果的處理方式。既然合同對解除權和解除后果均有明確約定,應考察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
涉案合同約定,“如乙未能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進度完成劇本修改超過五個工作日或中途無故停止修改,視為乙根本性違約,甲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乙已交付的劇本素材版權歸甲所有,乙應退還甲已經支付的酬金并向甲支付酬金總額30%的違約金。”甲行使解除權的事由包含兩項:乙未按照約定進度完成劇本修改超過五個工作日以及中途無故停止修改。逐一分析兩項事由是否發(fā)生:
首先,關于第一期進度,應當盡可能于30日內(預計為2021年12月21日以前)完成該片劇本第一集至第十集的修改稿呈交甲。2021年12月11日,乙向甲交付了第一至五集的劇本修改稿。2022年1月31日,乙向甲交付了第一至三集的劇本的第二次修改稿。截至2022年1月31日,乙仍然未向甲交付第6-10集劇本,此時距預計時間已經超出了40日。盡管涉案合同只約定“盡可能”在該期限前交付,并非確定,但超出40日仍未交付剩余一半集數劇本修改稿,顯然也超出合理的范圍。盡管該期限具有預計的性質,但也是雙方的合理期待,預先的安排,并非毫無約束力。適當超期可以容忍,但過度超期可視為違約。當然,盡管違約,但以此來主張解除事由發(fā)生卻略顯牽強,因為逾期5個工作日不易準確計算。
其次,關于中途無故停止修改。2022年2月8日,甲告知乙認可其修改思路。該種背景下,乙應該繼續(xù)修改劇本,繼續(xù)向甲交付修改成果。但是乙卻停止了修改工作。甲已經向乙支付了第一期酬金,乙未交付前10集劇本修改稿,第二期酬金支付條件并未成就,甲并無拖欠乙酬金的行為;乙交付修改稿后,甲也提出修改意見,也無因甲無回應而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問題;尤其是甲已經明確認可乙的修改思路,乙與甲也無創(chuàng)作方向上的分歧,故乙停止修改工作無正當理由,約定的第二項解除事由已經發(fā)生。甲有權據此行使解除權。
該案中,乙雖然停止修改工作,但此前已經履行過合同義務,修改過劇本而且交付過劇本成果,在合同解除時卻需要退還全部酬金,該種處理方式是否過于嚴苛?是否顯失公平?能否該嚴格執(zhí)行呢?首先,當事人對解除法律后果的約定屬于其意思自治的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無損公共利益,其效力應被認可。其次,退還全部酬金具有懲罰違約行為的性質,無故停止工作本具嚴重過錯,而且該行為會造成影視劇項目遲緩的后果,為防止該不利情形的發(fā)生,當事人預先設計懲罰性違約責任,實際上是督促編劇嚴格履約,具有擔保的屬性,并未顯失公平。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64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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